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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09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

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设立并按“母基金”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第三条  通过设立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吸引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集聚我市,激活我市创业投资环境,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基金主要实现功能:
(一)引导各类资金优先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政府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新兴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二)引导国内外创业投资资本、优秀的创业投资机构及管理团队在汉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管理创业投资基金;
(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
(四)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向我市集聚。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新增资金和新增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二)国有大型投资平台,有实力的区、开发区资金;
(三)国家及省级政策性资金和金融机构资金;
(四)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五)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担任,联系科技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管委会由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引导基金的发展计划;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
(三)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四)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的任免;
(五)其他重大事项决策与沟通。
第八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作为管委会的常设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 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审核批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
(三) 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管理、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 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
(五) 筹备组织管委会会议的召开;
(六)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任免;
(七) 管委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管理、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机构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议事机构,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承担。管理中心职责如下:
(一)拟订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四)受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的合作申请并进行初审;
(五)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投资与投资情况管理、监督;
(六)拟订引导基金的投资损益报告;
(七)根据本办法拟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八)落实管委会办公室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投资和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初创期、早中期、成长期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用于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投资额累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额的60%。
本办法所指的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注册资金不高于500万元,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本办法所指的早中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天使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开展风险补助和绩效奖励。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设定的时间内退出,主要支持在武汉市新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
1、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投资于武汉市注册的企业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收资本的60%。
2、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3、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其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必要时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4、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成立满1年后,实际投资总额未超过实收资本20%的,引导基金有权提前退出。
(二)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三)天使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参与发起设立企业,或向初创期企业提供股权投资。
1、为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新的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进行天使投资,进入国家或地方科技计划项目库中的科技成果优先投资。
2、符合条件的初创期企业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进行天使投资。
3、大学生创业活动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进行天使投资。
4、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注册资本的1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始人或其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
(四)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助。
1、创业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投资1年后,可以申请一次性风险补助。
2、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绩效奖励是指对完成引导基金年度考核目标的基金管理中心,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托管银行,给予资金奖励。
1、基金管理中心、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获得盈利的,按不超过其管理基金净利润的20%给予奖励。
2、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子基金投资并按期回购引导基金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托管银行认真履行基金托管责任协助实现目标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由管理中心按照年度投资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过机构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后,报管委会办公室决策。
第十五条  每年按不超过实际新增投资额的2%安排引导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有关奖励支出,以及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等费用支出。引导基金管理费由市财政严格审核列支。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一般在5年内退出(天使投资最长不超过7年),主要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时机成熟时运作退出,并将退出时机、退出方式等情况及时报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可以根据创投机构的要求,采取同股同权、优先退出(引导基金投入3年内,按面值退出;超过3年的,按本金加协议收益退出)等方式协议退出。
第十九条  退出的资金直接收回到托管银行引导基金专户,引导基金获得的投资分红和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经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择优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子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引导基金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和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签订的协议(章程)约定分配剩余财产。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合伙制的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引导基金子基金应每半年向基金管理中心就基金运作基本情况报告备案。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管委会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效果及基金运作等按照部门职能实施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依照本办法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并制订相应的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科〔2008〕19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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