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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HUST Science Park
会员等级: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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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科技园委托武汉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园区客户提供物业服务,该公司是由武汉华工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独资企业,该公司为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会副会长单位,2010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成为中国方圆认证中心会员单位。 公司现受托管理的物业项目有五家上市公司:华工科技、天喻信息、华中数控、江钻股份、中元华电以及华工激光、正源光子、武汉•中国光谷自主创新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华工科技园·现代服务业基地等项目。 公司主要为园区企业提供物业顾问、会议服务和保洁、绿化、物业设施设备管理与维修以及秩序维护等专项特约服务。

➢ 物业设施设备管理:对物业的强电、弱电系统、电梯、空调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给排水系统等设施设备提供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服务。 
➢ 环境保洁服务:对物业的日常保洁、开荒保洁,提供科学的日常保洁和清洁保养,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专业化的开荒保洁、外墙清洗、地板抛光、打蜡、地毯清洗等清洁清洗服务。 
➢ 环境绿化服务:主要针对办公楼环境提供室内绿植租摆,并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专业化的园区绿化养护与绿植种植工程施工,以提升物业环境价值。 
➢ 前台行政文员服务: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专业化的前台行政文员服务。负责企业前台接待,电话接听及转接、来访人员登记、收发邮件并协助企业行政办公室完成员工考勤、员工差旅机(车)票预订、酒店预订、访客接待等外联工作。 
➢ 企业会议服务:负责会议接待的具体实施,安排工作人员对会议室进行布置,同时对投影、音响、灯光、花卉摆设、茶水茶杯准备、卫生情况。 
➢ 秩序维护服务:根据企业需求,提供专业化的秩序维护服务,提供7×24办公区域及监控室值守,按照企业内部保卫条例,规范人员及物品出入登记管理,维护企业办公区域内的工作秩序,协助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处理突发事件。 
➢ 服务机构: 园区物业服务电话: 87180616(白天)  87180621(夜间) 
 创新基地服务电话: 87180613(白天)  87180603(夜间)

入园流程:

1、大学生创业入驻流程:

大学生创业咨询:87180660-8117
地址:科技园创新基地2栋D单元一楼企业服务中心

2、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流程:

地址:科技园创新基地2栋D单元一楼招商中心
招商联系电话:87180666

园区政策: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离岸技术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

3、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联系部门及方式:科技和创新局  67880143

 

二十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1、企业所得税减免10%,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按照25%征收)。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联系部门及方式:科技和创新局  67880523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武发[2009]3号

为抢抓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机遇,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技园区,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东湖高新区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创新能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努力把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人才特区”。

    2、总体目标。围绕东湖高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实施“3551人才计划”,即:力争3年时间内,在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清洁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研发及信息服务业5大产业,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实施“3551人才计划”,为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创新载体,搭建平台,大力支持东湖高新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3、引进世界一流创新团队。通过提供专项工作经费,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等手段,从海内外引进一批世界一流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4、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通过创业资金资助、银行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以及设立专项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等手段,吸引海外领军人才到东湖高新区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

    5、设立支柱产业创新岗位。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鼓励竞争优势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用人主体,设置产业创新岗位,通过提供政府工作津贴等手段,面向海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专职或兼职主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6、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提供项目经费和工作津贴的资助、发挥东湖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功能等手段,吸引创新创业能力较强、项目技术先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组织海外招聘活动、“海外高层次人才东湖行”活动、设立海外留学人才联络处、建立“东湖高新区人才公共服务网”、鼓励社会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引进等途径,广泛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7、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结合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定期编制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引进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引进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三、拓宽渠道,强化措施,大力提升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

    8、加大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实施优秀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为入选对象提供科研资助、研发平台,推荐担任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等方式,培养造就一批杰出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

    9、大力建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补贴资金,提高博士后生活津贴标准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暂未设站的企业与高校共建博士后科研基地,扶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资金扶持等有效措施,鼓励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

    10、建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设立专项培养资金,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支持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自费出国(境)或到国内名校深造学习,择优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进一步拓宽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渠道,吸引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11、支持东湖高新区人才入选市各类重点人才培养项目。市科技、人事等部门的“青年科技晨光计划”、“十百千人才工程”以及“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等人才培养项目要向东湖高新区倾斜,把东湖高新区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到市级重点人才培养项目中。四、营造环境,优化服务,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12、努力解决子女入学和家属安置。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高层次人才的要求,由教育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子女户口迁转、配偶工作安置等问题,配偶暂时没有安置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13、实施购租房安家补贴。对在东湖高新区定居的高层次人才,择优给予购房安家补贴,或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优惠安排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14、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险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15、创新分配激励机制。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科技领军人才,由东湖高新区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区留成部分为标准予以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鼓励高层次人才到东湖高新区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各类企业和投资人承接高新技术成果在东湖高新区转化,对转化成绩突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16、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果,着力提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为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

    17、加快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发挥人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引进或培育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求的高端人才中介组织,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人才服务功能。

    18、努力提升服务水平。设立专门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主动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签证办理、工商注册等全方位服务。探索试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 东湖高新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9、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施,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东湖高新区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对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东湖高新区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责,提出资金使用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等工作事项。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人才、项目和资金资助额度进行评审论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每项工作的详细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东湖高新区建设“人才特区”。建立督办落实机制,把对工作的重视程度、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

    20、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设立东湖高新区 “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东湖高新区为主,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每年投入不少于1.5亿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各项计划支出。对引进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的经费资助;对其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最高给予500万元的扶持资金、500万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和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同时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特区”建设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东湖高新区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年2月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   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促进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创建武汉中国软件名城,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从事软件研发、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积极支持发展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以大数据、云计算、位置服务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业,集成电路(IC)设计和服务外包业。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区级财政每年设立不低于1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人才培养、资质认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企业新增人员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奖励其核心管理和技术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鼓励高校院所、职业学校组织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给予企业每学生最高1000元/月的实践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服务外包企业认定,取得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行业资质认定,对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2级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级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等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分别给予3000元/件、500元/件奖励。对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际认证的企业给予直接费用30%的补贴。
第五条        对IC设计企业参加多项目晶圆(MPW)项目,最高给予MPW直接费用8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IC设计企业购买光罩(MASK),最高给予MASK直接费用4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对IC设计企业购买商业IP开展高端芯片设计,给予购买IP复用费用3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测试与分析,给予实际费用5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上年度新增研发费用给予5%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获得项目合同及业务定单抵押贷款、知识产权及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贷款的企业,按照贷款利息的25%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分别按照30%、50%、70%、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创新发展。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提供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信基础设施平台和智能园区。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产业研究、咨询评估、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展会论坛等产业服务工作。对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软硬件投入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业采用平台服务给予服务费用20%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加速武汉软件新城建设,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武汉软件新城的企业,按照最高每月30元/平方米且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降低入驻企业运营成本,对企业通勤车给予50%租赁费用补贴,及对员工宿舍给予每间2000元/年租赁补贴,单个企业年运营成本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题建设孵化器、加速器。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进行上市融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专利及标准创制、商标及品牌建设等活动,以及创业企业孵化、瞪羚企业加速等享受现有优惠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文件实施。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   行)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领域及支持对象(一)重点支持领域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与行业解决方案、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软件研发及应用服务;(含MEMS)设计;信息系统集成、网络增值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数字内容加工处理、电子商务等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提供的服务;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环境下以大数据、云计算、位置服务、网络金融为代表的新兴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信息技术外包(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态。
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调整重点支持细分领域。
(二)申请享受东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办公场所设在东湖高新区;从事本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应入驻经东湖高新区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专业孵化器、加速器;成立满3年的企业应具备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服务外包企业资质之一;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纳入东湖高新区统计。
第二条        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负责协调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及园区办开展软件及信息服务业相关政策的解释和促进工作,会同财政局统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每年6月统一组织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所发生事项的补贴申报。各园区办负责所服务园区企业专项资金申请的组织、受理和初审推荐工作。申报事项经核定、公示后予以拨付。
第三条                        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一)享受新增人员培训补贴的,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万元,其他企业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12万元。
(二)企业年纳税100-500万元,对其核心团队成员实施个税奖励人数最多10人;企业年纳税超过500万元,奖励人数最多20人;企业年纳税超过1000万元,奖励人数原则最多30人。
(三)在校生参与企业工程实践,应由高新区认可的高校院所集体组织,由企业与学校签订实践协议,明确工程项目、实践内容、实践期限及接收学生的专业、人数等情况。接收实践学生学历为本科生及以下的,给予每学生500元/月补贴;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给予每学生1000元/月补贴。单个企业接收学生总数不高于企业员工总数的10%。
第四条        对在政策效力期间内企业新取得的各类资质进行奖励或补贴。
(一)对新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系统集成资质1、2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新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5级、4级、3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新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认定的,奖励10万元。
(四)取得其他相关国家特许经营资质和国际认证的,须经审核认可,方可享受补贴政策。
第五条        IC设计企业享受补贴比例(一)采用180nm以上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40%、MASK直接费用20%补贴。
(二)采用180nm及以下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45%、MASK直接费用30%补贴。
(三)对企业在本地代工厂采用90nm及以下工艺,给予MPW直接费用50%、MASK直接费用40%补贴。
(四)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申请首件MPW补贴,直接费用补贴比例在以上(一)至(三)基础上提高30%。
第六条        享受新增研发费用奖励的,研发费用数额由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第七条        本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员工总数”是指企业申报补贴事项发生年度年末实际社保在册人员总数。
二)“新增人员”是指以企业近3年社保在册员工数最高值为基数,超过该基数部分的人员。
三)“人均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员工总数为基础衡量。
四)“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或者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入不算作固定资产投入。
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六)“武汉软件新城”地理上位于光谷现代服务业园花山生态新城,东至花山大道,西至湿地公园,北临严西湖,南至花山大道沿线,总规划面积3.4平方公里。
七) “通勤车”原则上指30座以上的交通车辆,且空座率不超过20%。
八)“员工宿舍”原则上指为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主题的专业园区、专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配套建设的员工宿舍。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发展情况简介、税务登记证及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企业还应根据各类支持具体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才培训应提交培训内容说明、全体员工名单、员工增加明细及员工社保参保证明。
二)申请个税奖励应提交申报人员名单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完税证明。
三)申请在校生工程实践补贴应提交企业与学校相关协议,参与实践学生情况表。
四)申请各类资质认定奖励的应提交资质鉴定单位出具的资质认定证书;申请其他特许资质和认证补贴的应提交该资质认定的作用及必要性说明,该资质在国内认定的有关情况,以及企业开展该资质认定的直接费用支出凭证。
五)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贴的应提交当年度投资明细及相关凭证。
六)申请研发费用补贴的应提交税务部门对企业研发费用审核证明。
七)申请科技金融创新产品贷款贴息的应提交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清单和利息支付原始凭证等。
八)申请发展规模奖励的应提交奖励申请及企业发展、纳税情况说明。
九)申请IC设计补贴的应提交相关协议及实际支出凭证。
十)申请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的应提交平台建设方案、建设投入明细及实际投入凭证;申请采用第三方平台服务补贴的应提交服务协议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
十一)   申请房租补贴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实际房租缴纳凭证。
十二)   申请运营补贴的应提交班车、宿舍租赁合同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
第九条        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因本政策享受各类补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2月7日印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持续推进工业倍增计划,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13〕45号),促进东湖高新区工业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扩产增效降低成本 

(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当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奖励25万元;对当年产值5-50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超过20%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产值1-5亿元(含1亿元)且增幅超过50%的工业企业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民营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度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产值和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二)帮助成长性规上工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当期产值增幅在15%以上,且上缴税收较上年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同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产值达到5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单户企业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对当年国家统计局认定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工业投资

(四)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完工后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已全额享受市级同等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少数工期较长的重点项目,在竣工前可实行预补贴。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五)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企业申报《武汉市工业名优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东湖高新区相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的区内企业产品。对入选当年度《目录》产品当年获得的武汉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订单,按照交易额的1%给予产品所属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东湖高新区企业间协作配套。区内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关系的区内工业企业所生产且列入当年度《目录》的产品,对当年采购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2%给予采购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区内公共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单位采购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对当年采购额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区内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设计中推荐使用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且推荐产品当年实际采购额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额0.2%给予推荐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以上一年度区内配套零部件、原材料采购额为基数(不限于采购《目录》产品),当年新增采购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区内工业企业,按其年度新增区内配套零部件、原材料采购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时满足申报采购当年度《目录》中的区内企业产品奖励资金和区内配套奖励资金的工业企业,两者重复取其高。鼓励区内产业链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抱团参与本地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促进供应链融资。

    (七)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知名展会,通过建立东湖高新区组团参展长效机制,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中国光谷”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每年组织区内企业参加一定数量的知名展会。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参展服务商,统一设计,统一搭建,组团参展,参展费用由管委会承担。并对参展企业给予奖励,境内展单户企业每场奖励5000元,境外展单户企业每场奖励2万元。

支持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加知名展会。东湖高新区每年编订《国际知名展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于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加《目录》展会进行产品推广的,单户企业每场奖励2万元,每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3场。

四、促进领军企业快速发展

(八)深入推进“领军企业推进计划”。对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规模,成长速度快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企业规模和成长速度应满足以下条件: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且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处于全国行业领先地位(第一方阵);近三年来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东湖高新区管委会以正式文件认定为领军企业,有效期三年。各部门、各园区办对领军企业在企业服务、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市场开拓、政府采购、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每年领军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单户领军企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五、引导中介机构服务企业发展

(九)以企业家协会为平台,鼓励引导市场力量开展各类活动,提升企业家整体水平。东湖高新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鼓励社会上各类服务企业公共平台通过开展讲座、沙龙、培训等活动,帮助企业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互助合作。

(十)帮助规上工业企业缓解用工困难。对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办理工商登记的职介机构,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在东湖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或普通本科院校、各类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等以上学校)为东湖高新区规上工业企业介绍急需应届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对职介机构和各中等以上学校给予2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辅导申报“小进规”企业。对中介服务机构每寻找辅导并成功申报1家“小进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由中介机构免费为东湖高新区企业提供供需对接会组织、供需信息收集、供需产品数据库与信息系统建立、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宣贯、企业咨询受理、申报工业名优创新产品辅导等服务。

(十三)通过中介机构服务企业安全生产。通过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性的辅导、咨询和评审服务,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首次评审合格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中介培训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安全生产资格培训;聘请专家,建立专家库,免费为区内有需要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十四)企业在享受实施意见相关优惠政策与东湖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重复(含本意见内的重复)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附后,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或为其服务的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3年。试行期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试行情况对相关条款适当调整。

    

     附件: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8月12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人才计划”资助申报工作流程

   一、文件依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暂行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实施3551人才计划的实施细则》
二、范围对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包括:将到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东湖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报送材料、《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申报书》打印版三份、电子版(软盘)一份;、《创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报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报人相关资格证书、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装订成册编有目录);、相关资助项目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程序、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或企事业单位填报《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申报书》
(打印版3份,电子版1份)。并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初步审查后,提出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的工作计划。
、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和评审,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资助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经审定的申请人及单位将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资助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
、申请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
、东湖高新区财政分局根据资助计划和《资助协议书》,制定年度资助资金拨付计划。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创新团队、个人和企业。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相关权责,按照《资助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执行。
五、受理时间全年受理申报,5月、10月组织专家评审。
六、承办机构中国光谷人才特区工作办公室联 系 人:王湘雷咨询电话:(086):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武发[2009]3号为抢抓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机遇,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称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实力雄厚、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科技园区,发挥东湖高新区作为全国首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东湖高新区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主题,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为载体,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业愿望和创新能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努力把东湖高新区建设成为“人才特区”。
、总体目标。围绕东湖高新区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领域,实施“3551人才计划”,即:力争3年时间内,在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清洁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研发及信息服务业5大产业,引进和培养50名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科技领军人才,1000名左右在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通过实施“3551人才计划”,为武汉“两型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创新载体,搭建平台,大力支持东湖高新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世界一流创新团队。通过提供专项工作经费,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及产业化项目等手段,从海内外引进一批世界一流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引进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通过创业资金资助、银行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以及设立专项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等手段,吸引海外领军人才到东湖高新区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
、设立支柱产业创新岗位。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鼓励竞争优势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用人主体,设置产业创新岗位,通过提供政府工作津贴等手段,面向海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专职或兼职主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提供项目经费和工作津贴的资助、发挥东湖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器功能等手段,吸引创新创业能力较强、项目技术先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到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组织海外招聘活动、“海外高层次人才东湖行”活动、设立海外留学人才联络处、建立“东湖高新区人才公共服务网”、鼓励社会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引进等途径,广泛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结合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定期编制重点产业紧缺高层次人才开发导向目录,引进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鼓励引进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金融、法律、医疗、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三、拓宽渠道,强化措施,大力提升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加大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围绕东湖高新区支柱产业,实施优秀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为入选对象提供科研资助、研发平台,推荐担任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和首席专家等方式,培养造就一批杰出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
、大力建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研补贴资金,提高博士后生活津贴标准等手段,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暂未设站的企业与高校共建博士后科研基地,扶持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资金扶持等有效措施,鼓励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高成长性项目的博士后出站后继续留在东湖高新区创新创业。
、建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设立专项培养资金,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支持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自费出国(境)或到国内名校深造学习,择优资助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进一步拓宽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渠道,吸引国内外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东湖高新区人才入选市各类重点人才培养项目。市科技、人事等部门的“青年科技晨光计划”、“十百千人才工程”以及“创新人才开发资金”等人才培养项目要向东湖高新区倾斜,把东湖高新区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到市级重点人才培养项目中。四、营造环境,优化服务,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努力解决子女入学和家属安置。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高层次人才的要求,由教育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妥善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及子女户口迁转、配偶工作安置等问题,配偶暂时没有安置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实施购租房安家补贴。对在东湖高新区定居的高层次人才,择优给予购房安家补贴,或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优惠安排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对高层次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
、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险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
、创新分配激励机制。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科技领军人才,由东湖高新区按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区留成部分为标准予以奖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鼓励高层次人才到东湖高新区转化科技成果,鼓励各类企业和投资人承接高新技术成果在东湖高新区转化,对转化成绩突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大力宣传东湖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成果,着力提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发明专利和科研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政府专项津贴人员的评选;为武汉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湖北省“编钟奖”和武汉市“黄鹤友谊奖”。
、加快人才市场体系建设。发挥人才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引进或培育符合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需求的高端人才中介组织,不断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人才服务功能。
、努力提升服务水平。设立专门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主动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签证办理、工商注册等全方位服务。探索试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建立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绿色通道, 东湖高新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加强领导,形成合力,为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实施,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办、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东湖高新区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对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东湖高新区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责,提出资金使用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等工作事项。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人才、项目和资金资助额度进行评审论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每项工作的详细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东湖高新区建设“人才特区”。建立督办落实机制,把对工作的重视程度、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纳入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设立东湖高新区 “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东湖高新区为主,市财政给予一定支持,每年投入不少于1.5亿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各项计划支出。对引进的世界一流创新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的经费资助;对其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最高给予500万元的扶持资金、500万元的风险投资资金和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同时吸引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才特区”建设的投入,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


武汉东湖高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东湖开发区地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财税字[94]001号文第1条,省60号令第9条,鄂发[97]3号文第4条)

2、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第1条,省60号令第9条,鄂发[97]3号文第4条)

3、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摘自省委、省政府鄂发[1997]3号、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文)

4、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摘自鄂地税[2000]66号文)

[说明]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摘自鄂地税[2000]66号文)

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摘自鄂地税发[2000]20号文)

6、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的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摘自财工发[1996]438号、国税[1996]152号、鄂地税[1999]104号)

[说明]技术开发费是反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设计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摘自鄂地税[1999]104号)

7、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其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50%。(省[94]60号令第19条)

8、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摘自省委、省政府鄂发[1997]3号文)

9、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所反映的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办理程序]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标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5)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摘自武地税发[2000]148号)

10、自1999年10月1日起,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自2000年6月24日起,软件企业人员的培训费用也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摘自鄂地税发[2000]20号文、鄂地税发[2000]66号文、财税字[1999]273号文、国发[2000]18号文)

[说明]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1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摘自国发[2000]18号文)

1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名单则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摘自国发[2000]18号文)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型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摘自国税发[2001]89号)

个人所得税

1、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摘自财税字[1999]45)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摘自鄂地税发[1999]226号)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摘自鄂税发[2000]66号)

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说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按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是在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摘自鄂地税发[2000]20号文)

[办理程序]须持有关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报经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由市地税局向企业所属地税分局下达减免批复,分局遵照执行。

土地使用税

1、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摘自鄂地税[1999]240号)

[说明]科研机构转制前属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属于事业单位,是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属于企业,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摘自鄂地税[2000]68号)

[说明]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摘自鄂税字[89]第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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