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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做好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20104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联合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在示范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第三条 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共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第二章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示范区企业可申请成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单位:

(一)在示范区内注册、纳税,产业类型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技术含量高或者发展前景好的成长性企业。

(二)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相对应信用评定级别以上。其中:

1. 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同时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

2. 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要求最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5%

第五条 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试点银行应当与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示范区提供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试点银行应当改进企业授信管理,建立信用贷款快速审批通道,为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信用贷款服务。试点银行应当在企业贷款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有关信息。

第七条 试点银行必须坚持独立审贷的原则,根据信贷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自主确定信用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水平。

第八条 鼓励试点银行加强与保险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的联系,探索运用贷款保险、信贷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对试点企业给予支持。

第九条 试点银行应按季度及时将对试点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向有关部门和示范区企业信用促进会反馈。

第十条 参与企业信用贷款的试点企业、试点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管委会通过政务网(www.wehdz.gov.cn)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管委会积极支持示范区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

(一)对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补贴50%的信用评级费用。

(二)对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60万元。

(三)信用贷款出现风险,试点银行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相应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

经信用增级后发放的信用贷款出现风险,试点银行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管委会在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基础上,信用增级每增加一级,承担试点银行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试点银行单笔信用贷款补偿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应向试点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 信用促进会推荐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 试点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试点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贷款申请,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评级费用补贴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试点企业应当在信用评级后1个季度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 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 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单据;

4. 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办流程:

(一)试点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由企业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企业应在按期还本付息后半年内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3、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6、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信用促进会按季度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管委会申请奖励资金。

(三)管委会按季度对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信用促进会,由企业信用促进会将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信用贷款损失的补偿流程。试点银行在信用贷款出现风险时,经全力催收,仍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可向管委会申请办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一)试点银行应当在有效诉讼时效内采取一切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在采取一切措施和手段后仍无力追回损失并能提供有力证据后提交下列材料:

1.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2. 信用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证据;

3. 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管委会审核试点银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后,将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拨付给试点银行。

 

第五章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试点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在企业信用贷款试点业务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和奖励,取消其试点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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