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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谷中华科技园 Optical Valley Chinese Technology Park
会员等级:普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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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

武汉光谷中华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中华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园区运行平台,汇集一批具有丰富大型项目运营经验的高端管理人才,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化视野的运营团队。

公司主要负责园区建设工作,包括园区内土地收储、资金筹措、拆迁还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等,土地及开发收益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园区政策: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

政策适用企业:
这三项财税政策适用于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共有481家。
政策期限:
政策期限为3年,即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一、《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13]5号)
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3]13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发生下列费用支出(共8类):新产品设计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翻译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费用;在职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租赁等费用;用于研发的软件、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模具、工艺装备开发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费用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3]14号)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编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分局全面负责东湖开发区国家税收征管工作,以“尊重纳税人,保护创业者”为宗旨,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指导思想,坚持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积极主动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以精简的机构、高效率的工作、文明的作风、廉洁的形象,为建设科技新城、建设“中国光谷”提供全面服务。

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凡进入东湖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税率征收所得税,五年以后适用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所得税有关政策。
5、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在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收所得税。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规定,企业以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开发项目和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个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52号文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增值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先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8号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3、在开发区工业园、农业园投资办厂,生产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5号文规定,凡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中国招标组以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子产品予以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号文规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未抵减完的税款,可以从国库退还。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和开发区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按国家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  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范围内的开发区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规定的限制。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第七条  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第八条  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第九条 开发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体制,扣除开发区缴纳的税款后,补缴所得税或上交利润。
第十条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励,可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免税单项奖。
上述(一)、(二)两项合并计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足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十一条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非开发区企业,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规定。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开发区企业条件和标准的,也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十四条  过去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批准光谷试行三项财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和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三项先行先试财税政策。

政策适用企业:
这三项财税政策适用于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共有481家。
政策期限:
政策期限为3年,即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一、《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财税[2013]5号)
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3]13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发生下列费用支出(共8类):新产品设计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翻译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费用;在职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租赁等费用;用于研发的软件、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模具、工艺装备开发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费用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财税[2013]14号)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交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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