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孵化器! 登录 注册 +我们微信 |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新闻
  • 新闻
  • 政策
  • 技术
  • 创业
  • 孵化器
  • 企业
  • 项目
  • 专利
  • 协会
  • 金融
  • 中介
上海大学科技园 Shanghai University Technology Park
会员等级:普通会员
  • 科技服务
科研成果产业化:
科技计划申报

●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围绕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战略目标实施,统筹协调,落实重点,用科学发展观的方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从电子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先进制造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海洋工程技术、核应用技术和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等十一个技术领域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上年度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性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    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达到国际上近十年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具有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出口创汇的先进技术产品。

5.    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    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7.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8.    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9.    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受理时限: 常年受理。3月10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审批完毕;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审批工作到下一年度进行。

政策待遇:   按15%征企业所得税。


●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

为提高上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帮助青年科技人员起步,以项目经费资助的方式,扶持他们领衔科学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成为企业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企业青年科技人才。

申请条件: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青年科技人员可以申请本计划项目。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2.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3.企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与受聘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执行时间;

4.具有学士学位且有五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二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5.获得工程师(含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

6.在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7.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满足所在企业技术需求,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

8.申请者所在企业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⑴ 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支持;

⑵ 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

⑶ 保证申请者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受理时限:每年一次。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市科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政策待遇:入选人员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两年;市科委与入选者所在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对项目进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申请条件:

1. 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内资或外资企业,均可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2. 外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或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或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申请材料:

1. 认定申请书。

2. 成果完成证明(包括技术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意见、质量检验报告、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

3. 其它相关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特殊行业管理批文和知识产权证明等证明文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以及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受理时限:常年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转化项目,自当月网上评审受理截止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认定审批工作。

政策待遇: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上海市“科技十八条”)政策。


●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支持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年度重点支持《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重点支持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2.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地方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

3.。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4.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5.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6.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受理时限:每年一次

政策待遇: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

3.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支持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及部门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基金”)或地方政府及部门在创新基金立项后给予该项目相应匹配的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

地方基金在申请创新基金当年正式立项支持的项目,其支持的金额作为地方支持资金,支持强度应不少于35万元/项(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地方政府及部门所承诺的匹配资金应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的100%(西部地区不低于50%);匹配资金必须在创新基金正式立项之后的半年内下达给企业50%以上,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全部下达给企业;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5.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获得生产批文等等);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7.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二)贷款贴息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以上年度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4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匹配资金的地方配套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金额的100%;西部地区减半;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三)技术转移项目

技术转移项目是由企业与技术研究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重点支持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加速应用技术开发到商品化(D&C)的进程,提升企业在价值链中的作用,实现产业集群中的链条升级。

技术转移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7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地方支持金额不低于45万元。

(四)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项目;重大项目必须符合《指南》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有高成长特性;创新基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地方支持额度应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的100%。

(五)创业项目

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和火炬创业园中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的服务机构,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其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新项目,创业类项目中暂不含高技术服务业。资助金额20-40万元。


●        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

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简称“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激励企业自主开发新产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十一五”期间,按照建立以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新产品计划”密切与相关科技计划连接,旨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品国内、国际竞争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引导增强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能力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能力,提高本市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申报条件:

1.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制和生产并销售符合“新产品计划”支持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转制的科研单位。

2.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了所申报新产品的产权后,单独申报。

3.通过技术转让获得新产品生产许可的单位,单独申报。

重点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产业化前景好、有望形成国内、国际品牌的新产品;

对本市行业共性技术有大的带动作用、对本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整体影响和基础作用的高新技术产品;

对环境保护具有明显贡献、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方面开辟新渠道、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领域发展的新产品。

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工程开发的新产品;

优先支持“863”计划、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火炬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技术标准”专项、技术的再创新与产学研联盟专项成果转化的新产品;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园区、各类科技孵化器及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优先支持部市合作、市区县联动匹配资金开发的新产品。

受理时限:每年一次

政策待遇:择优财政补助、推荐政府采购


●        专利新产品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拥有能作为盈利基础的自主核心技术专利或足以超越引进的核心技术专利的二次开发专利,加快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

申报条件:

1.    拥有自主专利技术(已取得专利申请受理号);

2.    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   

3.    申报产品近三年内已通过上海市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

4.    产品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5.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受理时限:每年两次

政策待遇:

1.    对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产品,授予“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证书。

2.    对已被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研发资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专利新产品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按产品的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程度加以落实。

3.    同一产品不得重复享受研发资助。

4.    研发资助应当继续用于企业产品的研发,不得挪作它用。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 联系人:上海大学科技园
  • 电话:56331161
  • 传真:
  • 邮编:200444
  • 邮箱:sustp@mail.shu.edu.cn
  • 鄂ICP备12017609号-2 中国孵化器网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交互平台
  • 2013-2024 www.cnfuhuaq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武汉线森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协办:武汉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
  • 网站热线:027-83600006  传真号码:027-83669123转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