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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财政局出台《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2/15 15:01:47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石家庄市政府网站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级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2018年11月26日,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对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确保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一直以来,就业创业的工作均离不开就业补助资金的投入和使用,但省厅文件未明确就业创业资金的使用及标准,无法具体操作,为了政策统一规范,便于执行,有必要制定我市的资金管理办法。

 

  (二)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相比以往政策,冀财规〔2018〕21号文对资金的管理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同时原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6〕158号废止。依据原有文件已无法满足我市就业创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依据新的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我市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72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石人社字〔2015〕78号)

 

  (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55号)

 

  (四)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

 

  (五)石家庄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石人社字〔2018〕13号)

 

  四、主要增加的内容

 

  (一)明确了市级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开展创业专项服务活动,扶持创业孵化,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各地筹集的创业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我们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以及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整合为创业扶持资金,统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就业,向社会购买创业就业服务,开展创业就业专项服务活动,扶持创业孵化、贷款贴息、优秀创业项目、创业实训、创业补助等与创业就业相关的费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并明确:各县(市、区)筹集的创业扶持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明确了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课时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石人社字〔2018〕13号)文件精神,我们将补贴标准定为:“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6-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市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具体工种的培训课时及补标准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石人社字〔2018〕13号)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规定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办法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经研究,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72号)文件精神,我们确定为:“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技工院校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控制在4000-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企业实际支付给技工院校培训费用的60%达不到确定的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60%给予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未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 给予补贴”。

 

  (四)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我市则明确为:“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8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我们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2017〕55号)的规定,将就业困难人员确定为:“本市户籍或常住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就业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六)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我市自2006年开始,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一直按照缴费额的40%给予补助,为保持政策的平稳性,本次仍按照惯例将补贴比例定为40%。

 

  (七)明确了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根据省厅就业政策培训会精神,我市确定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八)明确了公益岗位补贴标准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我们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55号)文件的规定,将补贴标准定为:“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标准:参照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岗位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九)明确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就业见习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考虑到下一步国家将16-24岁失业青年纳入见习补贴范围,见习人员将大量增加,为了减轻就业资金压力,经研究,我们将补贴标准定为:“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十)明确了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标准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制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文件精神,并鼓励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我们将补贴标准确定为:“房租补贴标准为:每平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根据入驻项目带动就业人数每户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水电费补贴标准:每户每年200元”。

 

  (十一)明确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和总量

 

  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支出比例和总量,每年年初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经研究,我市定为:“每年年初市、县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使用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支出规模不超过当年就业资金筹集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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