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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发布日期:2018-02-24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青海日报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破除制约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了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四种情形和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

 

    同时,明确了不同创新创业方式应采取的人事管理办法,并提出事业单位可与创新创业专技人员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业期间的工资、医疗等待遇,《实施意见》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还包括,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继续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等。

 

    创新创业政策适用范围的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

 

    《实施意见》还明确,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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