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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细致解读税收优惠 大力助推创业就业
发布日期:2017-11-07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南京日报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党要关心和爱护青年,为他们实现人生出彩搭建舞台”。南京地税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细致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助推青年一代创新就业。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党要关心和爱护青年,为他们实现人生出彩搭建舞台”。南京地税积极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细致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助推青年一代创新就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税局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7]35号)的规定,南京市现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这里要注意的是,吸纳就业的企业按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的人次,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该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之间自主做出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但是,符合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属于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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