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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
发布日期:2013-06-04   编辑:管理员   来源:本站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业务规范、资金支持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初步形成了以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业务规范、资金支持等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

    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投放

    (一)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200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规定,研究出台了《关于中小企业涉农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3号),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2009年,根据国办发[2008]126号规定,研究出台了《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12号),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且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进行核销。2010年3月,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这一政策作为中长期制度纳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允许金融机构对单笔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可以自主核销。

    (三)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2009年,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中,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金融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贷款占比超过20%的加1分,超过25%的加1.5分,超过30%的加2分,超过35%的加2.5分,超过40%加3分。2011年5月,在修订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中,仍然保留了上述中小企业贷款加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积极支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一)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制度建设。2009年,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财政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一,以规范发展为主线,积极参与联席会议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八项配套制度,以及《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 30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012年,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全面风险排查的通知》,明确监管重点和要求,并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

    (二)指导地方财政加大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参与联席会议工作的同时,财政部还积极立足自身职能,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提高服务能力,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在中央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很多地方安排了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支持担保机构稳健经营。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同比增长2.2%;年末在保余额总计21704亿元,较年初增长16.4%;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1445亿元,同比增长15.3%,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三、优化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一)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从2008年起,财政部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试点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2008年试点地区为黑龙江等5省(区)和广西田东县,2009年试点范围扩大到8省(区)1县,2010年财政部在适当集中适用奖励的涉农贷款范围和完善不良贷款率条件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省(区),其中包括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区)。截至2012年末,财政部门已向试点地区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119.47亿元,其中中央拨付68.16亿元,地方拨付51.31亿元。政策试点激发了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力促进了包括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在内的涉农贷款增长,优化了信贷结构。据人民银行统计,2008-2012年全国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分别为21.59%、21.46%、23.11%、25.09%和26.16%,实现连续上升。

    (二)实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针对县域金融机构体系单一,同质化竞争严重的问题,财政部从2008年起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需高于50%,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95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1.53亿元,向1292家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拨付补贴资金4.67亿元。补贴政策的实施缓解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初期的财务压力,帮助机构实现快速发展,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2年末,全国已组建93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比增长19.47%,贷款余额2347亿元,其中近一半为小企业贷款,成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生力量。同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了“鲶鱼效应”,促使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如浙江反映,得益于补贴政策的实施,当地村镇银行的贷款利率显著低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形成了良性竞争,其他金融机构主动通过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等做法提高市场占有率,当地农户和中小企业普遍受益。

    (三)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组织,在填补县域金融服务空白,引导和规范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有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和村镇银行同等的奖补政策。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实施准入和监管,不同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和监管体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财政部组织了多次实地调研,了解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分析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开展试点,对试点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即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其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结合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研究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财税政策撬动社会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的杠杆作用。一是综合考虑中小企业贷款重组减免、呆账核销和绩效评价等政策执行情况、反馈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研究完善相关政策,特别是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政策。二是在联席会议框架下,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规范和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其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同时继续指导和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三是在强化政策执行,巩固政策效果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和进一步细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导向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四是结合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研究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既有政策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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