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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 研发机构最高奖1000万
发布日期:2014-10-29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互联网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科技局获悉,东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印发并实施,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符合有关条件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由市财政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无偿资助。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科技局获悉,东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已经印发并实施,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符合有关条件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由市财政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无偿资助。科研机构从认定到管理都有系列奖励政策。

  这也激发了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的热情,据科技局公布,首批已经有390家企业备案,同时有23家企业因为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产业关键技术攻关获得100万、80万不等的资助。

  政策:科技创业服务载体符合有关条件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由市财政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5%,给予投资方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的无偿资助。如果获得国家和省的认定,还可以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及产业联盟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按照比例给予不超过机构近5年投入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无偿资助。

  加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每年遴选不超过3家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支持。

  一点通:这些政策只是大礼包的一小部分。大小机构可以对号入座获得不同奖励。科技局解析,官方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除了这些大的企业可能获得大的奖励以外,“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发放具有一定面额的‘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引导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据介绍,这是东莞的创新扶持方式,使用的企业需配套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政策:落实税收减免,一个纳税年度内,新型研发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可经过认定后申请免征增值税;该机构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特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纳入每年新增产业用地以及“三旧”改造项目中予以优先保障。对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的房产、地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实施技术成果转让收益奖励,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益中提取30%-5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转化收益,可连续五年从新增净利润提取30%-50%的比例。

  一点通:科技局和财政部门对创新机构的政策除了明显倾斜以外,还有真金白银的融资扶持。据解析,东莞会建立种子项目资金,参股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共同组建混合制天使投资基金,同时鼓励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也就是说,市财政出资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投入的项目建设经费原则上应安排不少于30%用作创业引导基金,通过新型研发机构组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进行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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