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潍坊10月12日电 10日,记者从市发改委了解到,近日高新区出台《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建设发展的暂行办法》,提倡“民办公助”,鼓励各类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在高新区建立专业性孵化器、加速器,鼓励区内“退二进三”企业搬迁后腾退土地用于孵化器、加速器建设。
办法规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购置专业性公用仪器设备(含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加速器)新引进的孵化(加速)企业累计最长5年内实现的税收区级留成的50%补助该企业,用于该企业研发投入;另外50%补助该企业所在孵化器(加速器)管理机构,作为孵化器(加速器)种子资金和用于房屋补贴等。办法还规定,孵化企业或加速企业执行完上述政策后,5年内企业实现的税收区级留成每年递增20%以上部分补助给孵化器或加速器管理机构,用于孵化器或加速器持续经营。
(见习记者 张笑)(原载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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