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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6项重点任务 推动科技成果“国家示范区”建设
发布日期:2018-09-27   编辑:中国孵化器网   来源:青岛日报
9月25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突出海洋科技特色,聚焦科技成果源头供给、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深化开放协同、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成果产业承接、创新体制机制等重点任务,加快构

    六项重点任务推动青岛市“国家示范区”建设

 

    到2020年PCT国际专利年申请量达到1000件

 

    9月25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线,突出海洋科技特色,聚焦科技成果源头供给、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深化开放协同、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成果产业承接、创新体制机制等重点任务,加快构建“源头供给——转化服务——产业培育”工作链条,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根据《方案》,到2020年,青岛市将实现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30件,PCT国际专利年申请量达到1000件;争创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15家以上,培育各类技术转移机构100家以上、技术转移人才1000名以上;海洋技术合同成交额25亿元、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200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到20%、15%以上。

 

    深化与省内理工类院所产学研合作

 

    2017年10月,科技部下文批复支持山东省建设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青岛市将发挥海洋科技优势,重点建设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区。

 

    此次我市发布的《方案》,首先强调要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源头供给,继续加强建设海洋试点国家实验室、国家深海基地、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等国家重大海洋创新平台,打造辐射全国乃至全球的海洋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高地;继续强化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并明确提出要深化与省科学院以及省内理工类大学、研究机构产学研合作,为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提供源头支撑;鼓励高校围绕地方产业设置学科专业,成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特色孵化载体;靶向新兴产业,在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青年创新人才计划时,加大重点产业领域指标占比。

 

    形成“一总多分”海洋科技转移体系

 

    2014年,我市获批建设国家唯一的海洋技术转移中心。以该中心为引领,我市将依托涉海大学、科研院所和领军企业,布局建设海工装备、海洋生物医药等专业领域分中心,形成“一总多分”海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

 

    同时,我市还将形成以青岛技术交易市场为中心,以区域分市场为枢纽,以大学和科研院所、骨干企业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为支点,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工作网络。

 

    我市将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国际技术转移项目,依托青岛大学等驻青高校共建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将高层次科技服务业人才纳入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支持范围。通过各项措施,完善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

 

    打造更多全国领跑的创新型领军企业

 

    深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协同。今年5月以来,我市启动大型产学研专项对接行动,迄今已促成合作协议150余项。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实现科技成果供给端与企业需求端精准对接,加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同时积极推动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化、促进技术转移国际化。

 

    提升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我市将做强股权融资,完善“智库基金—孵化器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产业育成基金”投资链条,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还要做大债权融资、做实股债联动,丰富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通过提升服务壮大科技型企业,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承接,优选一批科技型骨干企业强化精准服务,打造更多全国行业领跑、全球知名的创新型领军企业。鼓励大企业围绕产业链创新链开放共享资源,引进国内外知名孵化运营机构共建国际孵化器、离岸孵化器。支持区(市)突出特色,聚焦虚拟现实、海洋装备、机器人等领域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打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集聚创新示范区。

 

    探索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益混合所有制改革

 

    为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我市将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转化收益比例。探索大学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权益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单位与科研人员之间通过约定进行知识产权奖励。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新创业。

 

    我市将开展科技成果集成熟化试点,支持专业机构对大学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和集成熟化。建立科技成果定价免责机制,在勤勉尽责前提下,免除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定价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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